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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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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湖北蔡榨绿茵园林苗圃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25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临时负责人任江松。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徐显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党铁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25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临时负责人任江松。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徐显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党铁链。

被告湖北蔡榨绿茵园林苗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州。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湖北蔡榨绿茵园林苗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