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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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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曙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曙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志友。 委托代理人吴金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献。 委托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曙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郭志友。

委托代理人吴金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献。

委托代理人李国臣。

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曙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曙光种植合作社)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驿城区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志友及委托代理人吴金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臣、赵玉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诉称,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驿城区普降中到大雨,位于驿城区水屯镇王坡村的京珠高速南连接线K1+200M处的公路引洪桥被垃圾堵塞,雨水无法排除,积水形成倒流,流入原告的24个蔬菜大棚内,致使大棚内的蔬菜被淹,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6000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是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所致。被告作为公路管理的主管单位,对公路桥涵的管理不到位,引洪桥口长期被垃圾堵塞不作清理,致使桥下雨水无法排出,形成倒流,被告作为公路管理单位对公路桥梁、渡口、引洪道及隧道安全负有检查、维护、维修、疏通的责任,被告不作为,对原告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2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评估费4000元。

被告驿城区公路局辩称,1、原告蔬菜被淹系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所致,与公路桥涵无关。理由是:(1)、天降暴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是造成蔬菜被淹的直接原因。2014年10月中旬天气连降大雨,2014年10月19日天降中雨,10月20日天降暴雨,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其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和克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不应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去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此次降雨,并非原告一家被淹,公路两侧上千亩洼地也同样被淹,这都是自然灾害所致,与桥涵无关。(2)、蔬菜大棚所在位置地势低洼,不适宜作为蔬菜基地,雨天又易造成积水,是造成蔬菜被淹的又一因素。蔬菜大棚位于京珠高速南连线K1+200米处,地势与周边地形相比较,西高东低,异常低洼,遇到暴雨天气,容易造成积水,排涝不便,易造成蔬菜被淹。(3)、原告蔬菜大棚自制排水管道设计不合理,是造成蔬菜被淹的另一因素。原告设计管道没有加阀门,设计是只考虑到往外排水,没有考虑到异常天气暴雨来临,沟渠水满后造成雨水倒灌、蓄积。(4)、疏于管理,暴雨来临之前,原告未及时对排水设施检查疏通,也是造成蔬菜被淹的因素。作为蔬菜专业种植户,首先应做好大棚周围的排水工作,预防蔬菜被淹,时刻关注天气预测,在大雨来临之前有义务对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疏通。(5)、积水上涨蔬菜被淹后,原告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对相关排水设施进行及早疏通,是造成蔬菜被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原告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况且清理垃圾也非难事,不应一味地去等待一天,白白浪费抢救蔬菜的黄金时间。蔬菜被淹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自身也有责任。2、原告蔬菜被淹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为其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称“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是被告行政不作为所致”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王坡村的京珠高速南连接线K1+200M处的公路西侧种植有蔬菜大棚24个。其蔬菜大棚南边是一条东西走向的泄洪沟,泄洪沟通过京珠高速南连接线K1+200M处的公路有一引洪桥孔。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驿城区普降中到大雨,该引洪桥孔被垃圾等杂物堵塞,造成上游雨水无法排除,积水形成倒流,流入原告的24个蔬菜大棚内,致使曙光种植合作社种植的24个蔬菜大棚的蔬菜被淹。曙光种植合作社蔬菜大棚的蔬菜被淹后与驿城区公路局联系,2014年10月22日下午,驿城区公路管理局派去挖掘机挖开被堵塞的桥涵。后原告与被告就蔬菜大棚被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明,驿城区公路管理局是京珠高速公路驻马店市南连线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

据驻马店市气象服务中心资料查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10月19日降雨量14.8毫米,量级中雨;2014年10月20日降雨量98.2毫米,量级暴雨;2014年10月21日降雨量1.4毫米,量级小雨。据2014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天中晚报报道:“市区连降两天大雨,多条道路积水”。

还查明,曙光种植合作社的24个蔬菜大棚被淹后,其委托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24个蔬菜大棚被水淹没造成直接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过评定估算,曙光种植合作社24个蔬菜大棚被水淹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60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4000元。诉讼中,被告驿城区公路管理局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正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曙光种植合作社24个蔬菜大棚被淹造成的损失579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被告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作为该路段的主管单位,对该段公路桥梁、引洪道及隧道安全负有检查、维护、维修、疏通的责任,但被告驿城区公路管理局对公路桥涵的管理不到位,引洪桥孔被垃圾等杂物堵塞未作及时清理,致使泄洪沟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形成倒流,淹没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24个蔬菜大棚,被告驿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蔬菜被淹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为其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因被告没有提供出充分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正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24个蔬菜大棚被淹造成的直接损失为579600元,该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作为专业种植户,应做好大棚周围的排水工作,预防蔬菜被淹,关注天气预报,对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疏通。原告曙光种植合作社在暴雨来临之前,未及时对排水设施检查疏通,疏于管理,也是造成蔬菜大棚被淹自身也有责任,并考虑当时大暴雨的天气因素,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驿城区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原告损失60%的责任,计款347760元。原告其余损失应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曙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损失3477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5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承,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