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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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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倪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特字第1207号 申请人倪某某。 申请人杨某甲。 申请人杨某乙。 申请人杨某丙。 法定代理人倪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杨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特字第1207号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杨某甲。

申请人杨某乙。

申请人杨某丙。

法定代理人倪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杨某丁。

申请人倪某某、杨某乙、某甲、杨某丙、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倪某某、杨某乙、某甲、杨某丙、杨某某以被申请人杨某丁于2012年4月25日,乘渔船从龙口市渔码头出发,驶向东营海域,途中落水失踪,经山东省龙口边防派出所作出证明,杨某丁已无生还可能,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丁,与申请人倪某某系夫妻关系,系申请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的父亲,系申请人杨某某的儿子。201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杨某丁乘冀乐渔3255号渔船从山东省龙口市渔码头出发,驶向东营海域,途中落水失踪,经山东省龙口边防派出所网上通告,证明杨某丁已无生还可能。被申请人杨某丁的母亲李娜于2015年2月19日死亡。2015年3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某丁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杨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丁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丁于2012年4月25日落水失踪,属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龙口边防派出所证明杨某丁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人倪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