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581号 被告荆得福,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民诉被告荆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它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