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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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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军民诉被告荆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581号 原告刘军民,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荆得福,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民诉被告荆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它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

河南省平舆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581号

原告刘军民,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荆得福,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民诉被告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它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