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575号 原告孙建旗,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雪锋,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建旗诉被告吕雪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雪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建旗诉称,2015年春节,原告回老家过年,没在家居住。正月初五晚上回来后发现因被告家的水阀爆裂导致 室内物品及室内装修被水冲毁。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开始同意赔偿,后反悔。故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雪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居住四楼,原告居住在三楼。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住室水管爆裂导致屋内积水,后渗漏到原告所居住室内,导致地板、墙面等物品受损。2015年5月12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家中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结论: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9130元;评估费2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票据、房权证明书、结婚证、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吕雪锋对自家的水管管理不善,导致水管爆裂,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浸,家中物品被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家中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0000元,请求过高,因原告家中物品实际损失为9130元,评估费2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1130元(9130+2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雪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建旗各项损失11130元; 二、驳回原告孙建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吕雪锋负担300元,由原告孙建旗负担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