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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