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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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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76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7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