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316号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孟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次子。 委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31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三子。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孟某丙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其今年67岁,身体有病,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其共生育三子,三子现均已成家。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不给原告生活费,也不给原告看病。请求三被告每年一次性给付赡养费6438.12元。

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辩称,原告诉称三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原告于三年前开始常年在外,回来后把家中的18亩责任田全部占为己有,三被告无地可种,原告至今自己耕种了2.7亩责任田,被告只好外出务工。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三个儿子,即长子孟某甲、次子孟某乙、三子孟某丙。现三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孟某某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其请求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赡养义务人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根据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三被告每年应当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438.12元,即每人每年应当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146.04元。关于责任田耕种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于2015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孟某某赡养费2146.04元,每年的赡养费于当年的10月1日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百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