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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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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舆县万金店镇张坡村委与被告王朝学、李小山、龙小合、王国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38号 原告平舆县万金店镇张坡村委。 法定代表人孟小占,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留见,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朝学,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小山(三),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38号

原告平舆县金店镇张坡村委

法定代表人孟小占,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留见,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朝学,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小山(三),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龙小合,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国立,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万金店镇张坡村委与被告王朝学、李小山、龙小合、王国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舆县万金店镇张坡村委撤回对被告王朝学、李小山、龙小合、王国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文萍

审判员  崔新民

审判员  于素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