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77号 原告姜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