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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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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爱梅与被告刘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87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87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