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33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百旺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长女刘某甲,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14年6月被告苏某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给家中任何消息,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被告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1月29日生育长女刘某甲,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表、原告陈述、响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互敬互爱,以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友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有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百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