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70号 委托代理人朱芳增,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王留帮,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心,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毫诉被告霍云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毫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霍云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毫承担。 反诉费223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霍云宽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