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5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赵学治,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杨某某,女,194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与刘某某系夫妻。 被告刘小某,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甲,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刘小某、刘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 琳 审判员 张 涛 陪审员 虎伍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