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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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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爱芬诉被告邓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04号 原告刘爱芬,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晓红,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邓天福,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04号

原告刘爱芬,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晓红,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天福,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芬诉被告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邓天福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