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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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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占国要求宣告余华雷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0025号 申请人郭占国,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郭占国要求宣告余华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占国诉称,其子郭伟于2014年11月5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0025号

申请人郭占国,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郭占国要求宣告余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占国诉称,其子郭伟于2014年11月5日在江西抚州市因意外死亡,其儿媳余华雷于2007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年老多病,孙女由其抚养,生活困难,特申请法院宣告余华雷失踪

经查,余华雷,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系申请人郭占国的儿媳。2007年12月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河南日报》发出寻找余华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余华雷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平舆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某某乡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余华雷从2007年12月起下落不明,至郭占国申请时,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余华雷系郭占国儿媳,为利害关系人,该事实有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经郭占国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余华雷仍未出现,应认定余华雷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华雷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