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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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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长干申请宣告邹丽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00027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邹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某述称:被申请人邹某某系其儿媳,其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00027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邹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某述称:被申请人邹某某系其儿媳,其子黄某甲(系邹某某的丈夫)于2012年12月2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为此,申请儿媳邹某某失踪

经查,邹某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的儿媳,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邹某某于2013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其丈夫黄某乙于2012年12月2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邹某某所在的平舆县射桥镇东关居委会和平舆县公安局射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邹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邹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邹某某于2013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邹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邹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邹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