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特字第0026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称:其子王某甲于2005年1月8日因病死亡,其儿媳张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王某甲生前与张某某生育一子王某乙,出生于2002年12月2日,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踪。 经查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申请人之儿媳,住平舆县。申请人之子王某甲于2005年1月8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张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王某甲生前与张某某生育一子王某乙,出生于2002年12月2日,现随申请人王某某生活。被申请人张某某所在的平舆县和平舆县公安局均出具证明,证明张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2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张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6年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王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