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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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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诉王洪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