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王朕某,平舆县人。 监护人王心宽,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王朕某、王瑞某要求宣告马社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马社荣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社荣失踪。 经审理查明,马社荣,平舆县人,系申请人王朕某、王瑞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马社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马社荣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马小毛,平舆县人。系被申请人马社荣之父。 本院认为,王朕某、王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马社荣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社荣为失踪人; 指定马小毛为失踪人马社荣的财产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