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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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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翠银诉高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33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高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33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高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