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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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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益、秦家益申请宣告陈磊失踪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陈子某,平舆县人。 申请人秦家某,住址同上。 监护人陈小豪,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之外祖父。 被申请人陈磊,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申请宣告陈磊失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陈子某,平舆县人。

申请人秦家某,住址同上。

监护人陈小豪,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之外祖父。

被申请人陈磊,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申请宣告陈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