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陈子某,平舆县人。 申请人秦家某,住址同上。 监护人陈小豪,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之外祖父。 被申请人陈磊,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申请宣告陈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子某、秦家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