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95号 原告钱某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