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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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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涛诉被告越冰兵、臧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056号 原告苏涛,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越冰兵(越冰冰),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臧迎影,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苏涛诉被告越冰兵、臧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056号

原告苏涛,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越冰兵(越冰冰),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臧迎影,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苏涛诉被告越冰兵、臧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越冰兵、臧迎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涛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门花,由于购买时未付清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至今仍下欠12156元未付清。该欠款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依法要求二被告付清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越冰兵、臧迎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涛提供的欠条显示:“今欠钢花款壹万零柒佰元(10700元)。越兵兵,2012年1月3日。”2012年1月15日,越冰兵的妻子臧迎影在原告向其送货的销货清单上进行签名,并写明货物价款合计1456元。庭审中,原告对双方的买卖交易方式陈述为:原告每次送货时附有送货单以便清点货物和结算,被告没有现金结算时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后拿销货单去找被告追要货款,被告支付部分欠款后,仍下欠10700元将送货单收回,并同时出具了该欠条。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又送了一次货合计价款1456元。上述欠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签名认可的送货清单原件各一张,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越冰兵、臧迎影夫妇欠原告苏涛货款12156元,有被告越冰兵、臧迎影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和签名认可的送货价款清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双方的买卖及市场交易习惯,现原告苏涛要求被告越冰兵、臧迎影夫妻共同偿还欠款121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越冰兵、臧迎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涛货款12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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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栗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