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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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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金凤诉被告刘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98号 原告秦金凤,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秀杰,女,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凤诉被告刘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98号

原告金凤,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秀杰,女,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被告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