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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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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华诉诉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冯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94号 原告王秀华,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陈二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旭,男,汉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诉诉被告河南鑫企实业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94号

原告秀华,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陈二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旭,男,汉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华诉诉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冯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经法院传唤后主动还清了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