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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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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可荣诉被告蔡可可、蔡现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田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甲,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蔡某甲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田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甲,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蔡某甲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范 丽

审判员 朱文靖

陪审员 史伟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