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田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甲,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蔡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蔡某甲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范 丽 审判员 朱文靖 陪审员 史伟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