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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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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百泉、孙要刚诉被告张国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33号 原告陈百泉,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要刚,男,汉族,住平舆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付(富),男,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泉、孙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33号

原告陈百泉,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要刚,男,汉族,住平舆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付(富),男,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泉、孙要刚诉被告张国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百泉、孙要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