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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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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小威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73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地址:平舆县东皇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威,男,汉族,住平舆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73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地址:平舆县东皇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威,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小威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被告赵小威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