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43号 原告付某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赵某某,女,193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郑某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吴某,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代某某,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吴某、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