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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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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4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住平舆县。 被告任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任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住平舆县。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被告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2013年7月。被告因盖房私自将原告家里的檩条和毛竹拉走用在被告的房子上,当时原告不在家。后原告回家后多次找被告去要,被告不予返还。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檩条10根及毛竹,价值20000元。

被告任某甲辩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3年7月,被告盖房,当时原告在家帮我卖院子里的自栽林木,原告要求保留棵大椿树暂时不卖,为其儿子结婚时做喜床用,此树仍在我院内生长,同时原告许可我盖房时用他家拆旧房时余下的旧檩条,且可随便用。我盖房期间,原告多次与我电话联系,让我帮他办理一些邻里俗事。2013年8月29日,原告女儿将开学时,原告回到老家,我又提及檩条的事儿,原告仍回复我“这事儿之前都说过了,你可以随便用”。2015年6月,因赡养母亲和民间借贷的事情,原告被起诉到法院,才说我私自拉他家的檩条,并要从借我的钱中扣掉檩条钱。原告非要从我的房子上拆掉这十根檩条,我使用这十根檩条事先经过原告许可,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3年,被告因盖房需要,经原告许可,借用原告十根檩条,该十根檩条用于被告房子上。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当事人陈述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应视为有效协议。根据本案实际,该十根檩条现均已添附在被告房屋,客观上与被告房子已不可分,被告负有的返还原物的义务,履行费用过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十根檩条,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折价赔偿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