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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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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军停与被告李功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的责任田相邻,原告家10口人,分地1.8亩。2000年原告外出打工,责任田让自己的兄弟耕种。2003年,被告建养鸡场时占原告0.39亩的责任田,并在原告责任田上栽上树苗。2005年,原告从外地回来后,让被告归还原告的土地但被告置之不理。请求:1、被告伐掉树木,恢复原状;2、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没有多占其原告的责任田,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责任田相邻,原告的责任田应为1.8亩。2000年原告外出打工,责任田让自己的兄弟耕种。2005年,原告从外地回来后自己耕种。经丈量少0.39亩责任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证明、李某某证明两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责任田相邻,双方各自耕种多年,原告责任田经丈量少0.39亩,但无证据证明为被告侵占,因此,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 丽

审判员 朱文靖

陪审员 史伟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