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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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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小翠诉被告张春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76号 原告冯小翠,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春锋,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翠诉被告张春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锋的起诉。 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76号

原告冯小翠,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春锋,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翠诉被告张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小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小翠负担。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