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95号 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红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姚 琳 审判员 张 涛 陪审员 虎伍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