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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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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晓航、刘中平、陈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0-1号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晓航,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中平,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陈会林,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诉称,被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0-1号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晓航,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陈会林,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借款15万元,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三被告依法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和详细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