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70-1号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会林,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处借款15万元,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三被告依法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和详细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