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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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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海锋诉被告曾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21号 原告吴海锋,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曾青伟,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吴海锋诉被告曾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功独

河南省平舆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21号

原告吴海锋,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曾青伟,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吴海锋诉被告曾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锋、被告曾青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海锋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共计向原告借款1300元,不是2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元,至今没有归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笔录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一直没有偿还,并且被告在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笔录中已经认可,此债务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100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偿还借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青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锋借款2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海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青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孟庆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