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18号
原告丁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刘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朱文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