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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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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占国诉被告冯常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15号 原告冯占国,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常伟,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占国诉被告冯常伟义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15号

原告冯占国,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常伟,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占国被告冯常伟义务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少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森,被告冯常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占国诉称,2013年12月9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帮被告冯常伟举电线过路,从被告铲车上摔落,造成原告右胫骨折,后原告在中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给予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被告冯常伟支付部分费用后就不再过问,经驻马店市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二次手术费用需7870元,原告找被告要钱治病,被告置之不理。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冯常伟支付二次手术费用7870元、鉴定费用700元,共计85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常伟辩称,原告冯占国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是雇主,被告是雇员,在雇佣合同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赔偿。原告在现场指挥,原告有定的过失。二次治疗费用过高。事件发生以后,经中间人调解,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19000元,其余与被告无关,现被告已履行完毕,且有相关收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冯占国在雇佣冯常伟开铲车期间,2013年12月9日下午4时左右,冯占国在帮冯常伟举电线过路时,从被告铲车上摔落致伤。2013年12月17日原告入住平舆县中医院,给予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2013年12月31号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甲方:冯占国乙方:冯常伟事因:冯占国从冯常伟铲车上摔下,所有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一万玖仟元,预付伍仟元,下欠一万肆仟元,剩余一万肆仟元从工资上顶替,此次疗伤事件以一万玖仟元了结,以后有任何情况与冯常伟无任何关系,协议签字生效。甲方:冯占国乙方:冯常伟证明人:李崇、陈趁意2013年12月31号”。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冯占国先后向冯常伟出具收条两份,收据存根一份,内容分别载明:“收条今收到冯常伟生活费、医药费、误工费﹤伍仟元正﹥﹤5000﹥2013.12.31号冯占国”。“收据存根今收冯常伟现金2000元2014.1.16号冯占国”。“今收到冯常伟铲车摔下事件赔偿钱一万九千元正﹤19000﹥元冯占国2014.2.28号”。2015年6月12日,原告冯占国在驻马店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柒仟捌佰柒拾元(7870.00)人民币”。鉴定费6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协议书一份、收条两份、收据存根一份、驻马店市永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并达成合意,协议中未见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且原告冯占国已按照协议的约定领取了补偿款,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在协议中载明“此次疗伤事件以一万玖仟元了结,以后有任何情况与冯常伟无任何关系,协议签字生效”,该“任何情况”意即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施行内固定治疗,应当预见到自己需要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其仍然与被告签订此项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任何情况”应认定为包含后续治疗。原告在庭审中称协议书系自己醉酒所签订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占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占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