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 负责人高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付根、韩前进,该行员工。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高金铜,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诉被告张学会、张海涛、高金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私下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