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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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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新红诉被告冯小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