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357号 原告朱扬永,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朱芳增,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扬永诉被告霍云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素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