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04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柳某某,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