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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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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合国诉被告王永合、郭喜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498号 原告李合国,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永合,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唐小兵,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王滕飞,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喜民,男,汉族,住平舆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498号

原告李合国,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永合,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唐小兵,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王滕飞,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喜民,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李合国诉被告王永合、郭喜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合国,被告王永合的委托代理人唐小兵、王滕飞,被告郭喜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合国诉称,经被告郭喜民介绍给被告王永合干木工活。2013年底,其所带工友将被告位于平舆县双庙乡谢庄的新村委建筑工地的木工活干完交工后,经验收合格。合计工程总平方数1953平方米,每平方工钱为30元,总工钱58600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34000元工钱,剩余24600元工钱至今未付。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去工资2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永合辩称,原告是经过郭喜民介绍给其父亲王国彬干活,王国彬是大清包,2014年腊月去世,去世前的活没有干完。其没有接父亲王国彬留下的任何建筑、任何活,王永合未与任何人签字写欠条。

被告郭喜民辩称,其是介绍人,是介绍原告李合国与被告王永合的父亲王国彬干活的,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合国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合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合国负担。

审判长  李永慧

审判员  崔新民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