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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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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张大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某乙,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张大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某乙,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大庆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