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某乙,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张大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