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7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钱某某,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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