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4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