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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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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功立与被告冯军停、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90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90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的责任田相邻,2005年被告冯某某回来耕种该土地,认为我侵占他的责任田。2013年10月份冯军停将我鸡场东边种下的13棵杨树削毁。依法请求:1、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2、鉴定费3000元。

被告冯某某辩称,我没有砍他的树,不同意赔偿。

被告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赔偿,2013年过完年,我和冯某某、张某某我们三个去找李某某协商把他的树砍掉,他和冯某某之间没有矛盾了,然后我们村委才把树砍掉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责任田相邻,原告李某某在其于被告责任田相邻边界栽种杨树13棵,被告冯某某责任田在分得后,先有其子耕种,后由其弟耕种。2005年,被告冯某某从外地回来后自己耕种。双方为责任田边界发生争议,经居委会调解被告冯某某要求原告伐掉责任田边界杨树,在原告李某某没有伐掉树木之前被告冯某某以原告未按约定及时砍伐为由,将原告李某某的该13棵杨树树皮削毁,原告李某某也将被告冯某某16棵杨树树皮削毁,原告李某某毁坏被告冯某某杨树16棵,已另案处理。后村委参与将原告13棵杨树伐掉,以平息双方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因责任田纠纷经村委调解,未解决双方责任田纠纷,但因被告冯某某以原告未按约定及时砍伐为由,将原告李某某的该13棵杨树树皮削毁,被告蔡营居委会派人将13棵杨树伐掉,给原告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被告冯某某、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树木经济损失15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 丽

审判员 朱文靖

陪审员 史伟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