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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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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本明诉被告闫耀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告闫耀坤,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明诉被告闫耀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先行履行95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告闫耀坤,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明诉被告闫耀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先行履行95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本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