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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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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李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7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牛某某,女,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住新蔡县,系李某甲之母。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芳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7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某,女,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住新蔡县,系某甲之母。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李某甲不当得利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牛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5月28日,原告驾驶四轮拖拉机行驶至双庙乡谢庄村委岭上至大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告牛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李某甲撞上原告的拖拉机,当时李某甲受伤,出于人道及好心,原告分三次给付李某甲之母5400元。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双方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被告天天问原告要钱并要求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原告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被告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5400元。

被告牛某某、李某甲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甲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开支较大,住院期间,被告没有花原告分钱,原告诉称的5400元,被告没有见到,是李某甲的奶奶接收了该款。被告因对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不服特申请了复议,原告是为了终结复议,才提起的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李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开庭审理时,原告李某某在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时明确表示该5400元系给付李某甲的医疗费,不再请求返还,且原告不申请撤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