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76号 被告秦帅,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战彬起诉被告秦帅、李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蔺战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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