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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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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薄晓诉被告孔玄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12号 原告薄某,男,199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辛店乡李庄村委薄庄四组。 被告孔某某,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孔某甲,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12号

原告薄某,男,199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辛店乡李庄村委薄庄四组。

被告孔某某,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孔某甲,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某某之父。

被告熊某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某某之母。

原告薄某诉被告孔某某、孔某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薄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