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12号 原告薄某,男,199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辛店乡李庄村委薄庄四组。 被告孔某某,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孔某甲,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某某之父。 被告熊某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某某之母。 原告薄某诉被告孔某某、孔某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薄某负担。 |